菜单

深圳外国语学校致远高中章程
(2023年11月10日制定)

发布时间:2023-12-28 09:00:26 信息来源: 深圳外国语学校高中园

序言

深圳外国语学校高中园(以下简称深外高中园)及其深圳外国语学校致远高中(以下简称本单位、学校或致远高中)是深圳市委市政府为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广覆盖、多辐射而投资建设的市属公办高中园区,由深圳市教育局举办、深圳外国语学校(集团)负责管理与实施办学,于20229月正式开学。

  深圳外国语学校高中园内设致远、博雅、弘知、理工四所高中,秉持教育“从关心人开始”的育人理念和坚持教学相长,注重启发、互动、探究的教学理念;以建设具有高起点、高品质、高质量,有激情、有温度、有特色的高中园为己任;营造“一体多元、中外合璧、文理兼修、融合创新”的高中园文化;弘扬“非凡努力、成就非凡”学校精神;推进“一园四校”的一体化管理,特色化创新,在兼具共美与个美中实现均衡发展,致力培育“中国心灵与国际视野兼具、人文情怀与科学素养相长、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相融”的复合型人才、新时代君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的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深圳外国语学校致远高中;英文名为Zhiyuan High School of Shenzhen Foreign Languages School

  第四条本单位住所地址是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砺学路333,位于深圳外国语学校高中园园区内。

  第五条本单位为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深圳市教育局管理,为实施年制高中学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属非营利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仟陆百陆拾贰万元,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核拨。

  第七条学校实施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业务范围包括依据教育法规,承担普通高中教育教学任务,开展示范性的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活动。

  第八条学校以办“一所高起点、高品质、高质量,具有深圳特色的高水平示范高中”为发展目标。

  第九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为学生的终身幸福奠基”的办学理念,努力为新时代培养综合素养深厚、个性特长鲜明的各类人才。

  第十条学校依据深圳市教育局核准的招生办法进行招生,招生规模以深圳市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文化

  校训:爱国 求知

  校风:文明 进取  求实  创新

  教风:教书育人 治学严谨

  学风:勤奋博学 尊师友爱

  学校精神:团结奉献,乐于进取,永不言败

  学校办学特色:全面均衡 求是创新

  第十二条学校标识与纪念日

  校旗:白底,上有校徽和“深圳外国语学校高中园”中、英文字样。

  校歌:《启航》。

  校徽:墨绿色椭圆形内有行进中的帆船。

  胸徽:圆形,外圈印有蓝色“深圳外国语学校高中园”中英文字样,内圈为蓝色并有行进中的白色帆船及“致远”字样。

  校庆日:每年123日。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三条学校的一级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深圳外国语学校高中园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外高中园联合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致远高中党组织的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学校不断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学校党组织建设成为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十四条深外高中园联合党委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联合党委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法定代表人(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深外高中园联合党委设书记1名,主持联合党委全面工作,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联合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支持校长(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

  深外高中园联合党委设副书记1名、委员5名。

  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_5_年。

  第十六条深外高中园联合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高中园联合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联合党委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落实深外高中园联合党委领导的校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发挥联合党委领导作用,保证校长(法定代表人)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联合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深外高中园联合党委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部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的重要事项;

  (三)深外高中园联合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联合党委工作报告、校长工作报告等;

  (四)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召开党员大会,并对提议事项进行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八)需要联合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深外高中园联合党委领导的校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和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九条校长(法定代表人)在高中园联合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深外高中园联合党委、高中园校长办公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高中园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总校长召集并主持,研究提出拟由高中园联合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高中园联合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

  高中园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题由总校长提出,也可以由高中园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总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总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联合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总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致远高中行政办公会议落实和执行高中园校长办公会议决策,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干部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干部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可邀请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纪委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高中园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研究提议由高中园联合党委决议的重要事项:

  (一)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课程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等;

  (二)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学校教师等各类人才教育管理服务政策措施;

  (四)学校教职员工人事聘任、解聘、考核、职称评聘、职务职级晋升、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奖惩和其他事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五)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六)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七)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八)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市区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十)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十一)高中园总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联合党委会议认为需要先由高中园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高中园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二)执行联合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具体事项;

  (五)高中园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

  (六)高中园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七)高中园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八)高中园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九)高中园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十)组织开展高中园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社会、家庭联系的重要事项;

  (十一)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开展、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

  (十二)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十三)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十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事项;

  (十五)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十六)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十七)按规定需要由高中园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高中园设立教师职称评聘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招投标领导小组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高中园总校长提出人选,报高中园联合党委会议审定。各专业组织依照规程(章程、法律)开展相关工作。

  高中园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家长、校友及社会知名人士等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对学校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高中园发展规划、高中园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以及学校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联合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总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教师代表占65%,管理人员代表占15%,教辅后勤人员代表占20%。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五年,学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高中园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联合委员会、联合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各群团组织和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六条根据编制部门备案同意,学校目前设置4个内设机构,具体包括: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教学教辅部门。

  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原则上兼任该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第二十七条学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学生欺凌行为的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

  学校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依法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分别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委员会。明确申诉及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应当听取师生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师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师生申请听证或学校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申诉及调解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申请后30天内以听证会形式进行审议和调解,并将申诉结论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者

  第三十条深圳市教育局是学校的举办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组建学校管理层;

  (二)按照有关规定提名或任免学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三)批准学校领导班子工作报告;

  (四)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运行;

  (五)审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事项;

  (六)对学校绩效考核、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管;

  (七)组织指导学校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八)学校终止时,负责指导学校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校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九)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举办单位权利。

  第三十一条深圳市教育局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开展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二节 学生

  第三十二条按照本市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且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根据学校安排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及他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维护学校名誉和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依照法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乃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国家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四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四十三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励处分的重要依据。教师应按上级规定完成每年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坚持五育并举,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严格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

  第四十七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科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统筹年级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科组长负责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学校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从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环节入手,加强课程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研结合的校本研修,提高教育科研管理水平,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健全与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第四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社会专业人士以及家长等多方参与的校本课程开发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合理规划、规范组织课程开发工作。校本课程要注重综合性、实践性和选择性,加强课程实施评估、动态调整和完善。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信息网络管理制度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校园日常安全管理,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安全防护能力。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五十二条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请假管理制度、岗位设置实施办法、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实施办法、学年度考核办法、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五十三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具体包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低耗品管理制度等等。

  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捐赠,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不与招生入学挂钩。捐赠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捐赠的使用按照学校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实行的统一的会计制度,配齐财务、会计人员,对学校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依据相关制度,在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使用和管理经费,包括:预决算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培训费管理暂行规定、收支管理办法、经费支出暂行规定、采购管理办法等等。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教育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教育事业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学校各项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包括:货币资金管理规范、财政票据管理规范、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将家长委员会作为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内容,积极发挥家长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违规宣传等行为。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各种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六十条学校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六十一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及国内外相关学校开展的校际互动、师生交流和教育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六十二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六十三条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高中园联合党委、高中园校长办公会、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高中园联合党委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高中园联合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任务,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六条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深圳市教育局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学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六十七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深圳市教育局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十八条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高中园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研究,高中园联合党委会议于20231116日决议通过,报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后生效

  第七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四)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五)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学校章程修改后,须同时向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由深外高中园校长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

  


附件下载

深圳外国语学校高中园2022©版权所有 粤ICP备2023055855号